正文 第二百六十二章 执行难(2 / 3)

“企业经营策略的调整是自己内部的事,进入资本市场也好,炒期货也罢,这都是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这应该无需外人同意吧?”被告律师辩解道。

“不错,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与外人无关,炒股炒期货都是自己的事,外人无权说三道四。但这有个条件,那就是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如果从银行贷款做这种事,他的贷款担保人当然有权过问,这毕竟和担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原告在同意为我们的当事人担保的同时,要求被告反担保,我们的当事人马上就同意了原告的要求,这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待原告的诚意。如今,原告对反担保资产不认可,这是不是有点随心所欲,不讲诚信了?”

“恰恰相反,我们认为被告非常痛快地接受反担保要求,正是他们意识到这是个将手里的存量劣质资产推出去的大好机会,才有了后来的恶意违规,大清集团作为担保单位,为了顾及自己的声誉,必将替被告还上银行贷款,顺理成章,那些反担保劣质资产,自然而然就推给了大清集团。把事件的起因和随后的经过进行比较分析,怎么看,也觉得这是一个早有预谋的圈套。因此,我们在陈述中才使用恶意二字。”

“原告对我们当事人的优质资产虎视眈眈,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我们的当事人对别人的任何资产都不感兴趣,他们只想收回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的那些资金。”

“原告对我们当事人的楼盘销售和股票期货两大块资产都提出了债权要求,我们觉得这非常无理。”

“我们的当事人也有苦衷,替被告还贷,前前后后,连本带利,一共要拿出十个多亿的真金白银,这不是一笔小钱。如果只向被告的股票期货主张债权,谁都知道这些东西的价格一天一个样,甚至随时都在变化,价格涨了还好说,要是下跌呢,拿在手里还没捂热乎,说不定就亏了不少。原告已经在这件事情上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他们不想再担这个风险。要是单独对楼盘销售主张债权,十个多亿的资金,又怕销售回笼时间拖得太长。这与有理无理没有关系。”王律师解释道。

经过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交锋和举证质证,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到十一点结束,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五天以后,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聆听宣判结果,主审法官向双方律师宣布,经合议庭商议,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老吴知道结果后,对法院判决非常不满,他指示代理律师往上级法院上诉,律师告诉他,就这样的案情,即使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也超不过百分之五十。

见官司输定了,老吴孤注一掷,他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执行环节。

赢了官司的大清集团,按齐明远的指示,先对永盛地产公司的楼盘销售主张债权,因为这一块每天都能回笼现金。至于对方的股票期货,不到万不得已,齐明远实在不愿意碰那些东西。

执行庭按照原告律师的要求,在永盛地产公司设立了专用账户。老吴指示永盛地产公司的人,在与执行庭的办事人员接触过程中,对其实施拉拢。

老吴的办法很简单,也很实用。名义上法院执行庭在永盛地产公司财务科设了专用账户,还有专人监控,但十几天下来,进入专用账户的资金还不到一千万。

“这不可能呀!”知道情况后,齐明远对资金回笼状况感到很不满意。

“可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照这个速度,要把十个多亿资金全部收回来,得三年时间。”陈馨悦说。

“那还行!永盛地产公司的年销售额在一百亿元左右,十天才一千万,每天回笼的资金还不到其销售额的三十分之一,这里头是不是有问题?”

“你觉得有什么问题?”

“我觉得执行庭的监督没有到位,这就是所谓的执行难。”